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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主考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2009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工作的通知》(考委办函[2009]91号)的要求,我省须于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主考学校、高职高专院校和民办教育助学组织,须填写《自学考试助学组织情况表》(见附件,须加盖助学组织和所在地市考办公章)及其电子版,民办教育助学组织还需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并附上,于
二、请各市考办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助学组织,主考学校转发至各独立办班教学点、承办院系和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的高职高专院校。
三、我院将对上报的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将予以确认并报送全国考办登记备案。
联系人:杨兆辉,左俊,电话:(020)38627863、38746823。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自考部,邮编:510631。
附件:自学考试助学组织情况表(式样)
说明:
1、非民办教育助学组织在“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发放单位”和“办学许可证发放日期”栏中填写“无”。
2、各单位在“助学许可证编号”、“助学许可证发放单位”和“助学许可证发放日期”栏中填写“无”。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二○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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