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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人社函〔2021〕24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学院、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要求,拟请各相关单位推荐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进一步充实优化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队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范围
面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技工学院、职业院校、各区人社部门、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关单位公开招募,接受人员推荐。
二、招募条件
(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操守,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接受工作委派,承诺不无故拒绝参加评审、评估工作;
(二)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该工种*高鉴定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熟悉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管理工作,从事本专业方向职业技能培训及相关培训工作10年(含)以上;
(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上述第(二)、(三)、(四)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1. 符合我市2019年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穗人社函〔2019〕1088号)职业(工种)方向者;
2. 符合国家近年来发布的新职业(工种)方向者;
3. 国家、省、市相关获奖者;
4. 工作业绩显著、在本专业领域公认有较高造诣者。
三、评选方式及任期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人选由招募范围内各单位推荐,推荐材料统一报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审定名单将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由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对拟聘专家发放聘书,聘期3年。
四、工作内容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接受市级或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派,组织开展新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项目变更评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评估及其他涉及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评审工作,按规定可获得劳务酬金。
五、退出机制
评审专家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部门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一年内无故拒绝接受市、区人社部门委派任务3次以上的(含3次);
(二)发生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经委派单位认定属实的;
(三)泄露评审工作内容,擅自改变评审结果或恶意串通影响评审公平公正,阻挠评审进程,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个人利益或故意刁难谋取自身所服务机构的垄断地位的;
(四)在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被纪委或审计机关认定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荐
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事关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请有关单位积极落实,确保宣传发动到位,做好优中选优,切实将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推荐到评审专家队伍中来。
(二)注意时限,按时报送
拟推荐人选须提交以下资料,并于7月16日前邮寄或送至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39号807室,联系方式:卢老师,83306420)。
1.《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推荐表》1份(见附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请标注“与原件相符”及加盖单位公章);
3.从事本行业或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或相关培训工作经历证明1份,可由所在单位或曾任职单位出具;
4.获奖证书(证明)或其他相关辅证材料复印件1份;
5.原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市人社部门将按招募条件重新审定,符合招募条件且愿意续聘者,需提供《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推荐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
(承办单位: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联系电话:833064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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